近日,交通运输部下发了《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权限进行部分调整。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2005年版)规定,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交通部负责。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其余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竣工验收。
《决定》依照国务院简政放权的要求,明确将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权限下放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多年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三级管理制度正式改为两级审批模式,对缩短重大港口工程的审批周期,促进地方港口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