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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指南发布

来源: 南通市港口局 发布时间:2017-01-25 字体:[ ]

1月5日,交通运输部印发《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指南》(简称《指南》),从建设内容、功能和要求等方面,为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人的信息系统建设提供参考。这是《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发布以来,交通运输系统开展的又一项具体举措,对规范和推进各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简称系统)的建设,促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着力提升安全监管和应急能力有着指导意义。

  实现监管“痕迹化”

  《指南》指出,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应该具有基础信息、行政许可、日常监管、重大危险源、应急管理等11个功能模块,通过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信息,实现监管过程和履职情况“痕迹化”,提升预警及事故应急反应处置能力,从而有效防控风险。

  《指南》提出,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在信息采集时要明确数据的具体来源,构建稳定的数据源,根据各类数据的形态、格式、采集条件,明确具体采集方式,尽量采用物联网等技术实现数据的自动化采集。

  为实现监管过程和履职情况“痕迹化”,《指南》指出,有条件的地区可在该系统中引入相关地理信息;对各种可移动安全应急设备设施(车船、智能感知设备等)的动态位置信息进行融合、集成,提供动态位置信息服务;并按规定整合辖区内视频监控信息,叠加视频监控点位置坐标等规定字符、同步时间戳等信息。视频监控也可与地理信息图层相结合。

  此外,有条件的地区还可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三维模型建设,对储罐、物料管线及附属设施进行可视化展示,辅助日常监管和应急救援决策。

  消除数据孤岛

  除了实现监管痕迹化,《指南》还提出,以“全面整合、重点补充、突出共享、逐渐扩展”为策略,促进数据交换共享和系统联网、消除“数据孤岛”、实现港口危险货物信息的大数据分析管理。

  《指南》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按业务功能进行三个等级分类,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经营许可、港口危险货物从业人员培训和资格管理等信息的名称、类型、格式、值域、计量单位、指标约束、出现次数等进行了具体说明;并提出该系统在建立时应以系统可靠运行和持续发展为前提,采用开放式架构设计,满足业务功能扩展需要,同时预留和提供数据接口,进行数据共享、传递,逐级建设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数据库。

  《指南》提出实现资源共享。以需求为导向,促进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业务的协调联动,促进跨区域、跨部门信息共享和监管协同;鼓励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统一开发、建设、运行和维护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系统,供省、市、县三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供港口经营人使用,推进实现省内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的统一门户,并做好与部级系统、当地人民政府安全应急管理体系的衔接。通过整合相关信息资源、应急处置资源,共享动态监测资源数据,提高信息化的规模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