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议事规则,不断提高决策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决策事项
(一)重大决策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的部署安排,以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港口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安排。
3、机关及下属单位财务预算编制及调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4、涉及港口安全、和谐稳定的重大信访案件和重大事故、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方案等。
(二)重要政策或项目安排
5、港口管理改革方案及举措,处置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及措施等。
6、年度港口建设计划及港口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管理。
7、归局所有港口资产保值增值、优化配置。
8、港口行业管理方面的重要规范及举措。
9、本部门主办或承办的重大活动方案。
10、以局名义对外签订的各类重要协议等。
(三)重要人事安排
11、机关及下属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职务升降、调动、出国,后备干部人选确定等。
12、机关及下属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奖惩。
13、机关及下属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奖金调整方案,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保障及福利待遇调整方案等。
(四)大额资金使用
14、港口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及维护管理的资金安排方案。
15、预算外开支以及大额资金使用。
16、大宗物资采购等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大额资金使用等。
二、决策机制
(一)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 “三重一大”事项。会议议题应当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提交会议讨论。
(二)在决策之前,应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对于港口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等重要事项,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政策法律性较强的事项,应事先向法律顾问和专家进行咨询,共同研究论证。
(三)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一般由主办部门负责人汇报,与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要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定。
(四)决定重要事项必须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的一半以上,才能形成决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书面形式分别向领导班子成员征求意见,同意人数超过一半以上的,也可形成决定。
(五)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程序重新决策。
(六)会议研究决定的人事任免、考核奖惩和内部机构调整等敏感问题,在未授权公开之前,与会人员必须严守机密,不得向外泄露。
(七)会议决定事项、决策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决策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准确、客观、详细记录并存档。会议记录须指定专人负责、专人保管。
三、决策执行及监督
(一)决策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及时反馈。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由会议主持人向其转告会议情况及决定。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分管领导牵头。
(二)参与决策或列席的人员,如讨论的议题涉及本人或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利害关系人的,或出现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应当回避。
(三)“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事项,并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四)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给国家和机关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施行,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