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网站市长信箱、部门信箱、部门意见箱、在线咨询栏目网上信件办理工作,结合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办公室负责“市长信箱”、“部门信箱”、“在线咨询”栏目信件的接收、报批、交办;局机关各处室(站)负责信件的具体办理。
第三条 对受理的信件,由局办公室落实专人填写交办通知单,提出拟办意见,明确办理的单位、时限和要求,按规定程序报批后通转有关处室(站)办理,信件交办由局领导签发。
第四条 对反映情况比较具体的信件,受理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反映情况含糊不清的,及时与来信人联系补充情况后作出处理,无法联系的作为无效信件处理。对于各类咨询、建议、求助,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对于各类投诉、举报,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情况特别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初步办理情况。
第五条 局办公室应当加强对信件办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对重要信件实行跟踪督办。发现承办处室(站)办理不力的,及时发出督办通知单,责成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