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08881/2018-00124 | 文号: | 通港安监〔2018〕5号 |
信息来源: | 南通市港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18年02月01日 |
生效日期: | 2018-01-19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市港口局关于进一步明确2018-2019年度港口大气污染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的通知 | ||
主题: | 附件: |
各县(市)、区港口管理部门,各港口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港口粉尘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苏交港[2017]11号)、《江苏省港口码头水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苏水治办[2017]13号)的相关要求,根据《南通市港口粉尘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通港安监[2017]46号)、《南通港口码头水污染防治行动任务清单》(通港安监[2017]63号)的总体安排,结合2017年工作推进情况,现就进一步明确2018-2019年度港口大气污染、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通知如下:
一、加强设施排查
各企业要对照标准(附表一),切实做好堆场扬尘综合防治、装卸设备粉尘控制、汽车转运粉尘控制、道路扬尘控制、港区内污水收集处理等设施的排查工作,建立企业港口大气污染、水污染防治的“一企一档”。
二、推进设施建设
大气污染和水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不达标和设施运行不正常的企业,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建设、改造,经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审查及专项验收后,方能投入使用,并报所在地相关部门备案。企业现有符合标准的大气及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加强规范运行管理,确保设施设备运行正常,并建立相关台账资料。根据对表排查和市港口局确定的整改期限(附表二、表三),大气和水污染防治设施存在问题的企业,应制定整改方案,并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序时推进设施建设,确保按时完成。特别是2019年计划完成整改的企业,应提前规划,争取尽早完成整改任务。整改方案应明确建设任务、责任人、资金安排、时间节点等。各企业于3月31日前将排查表、整改方案一并报属地港口管理部门及市港口局安全处。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港口管理部门应建立由海事、环保等部门组成的联合监管执法机制,加强对港口企业大气和水污染防治工作、问题整改、设施运行和维护等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对港口企业防治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执法,对不满足大气和水污染环保要求的企业,严格执行责令整改、罚款和停止运营等措施。
我局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适时开展督查。每月10日前,各县(市)、区港口管理部门将辖区内港口企业大气污染、水污染设施整改进展情况报给安全处。联系人:陈超,联系电话:59003939,邮箱:1614833018@qq.com。
南通市港口管理局
2018年1月19日
附件:
附件一:南通市港口企业大气污染、水污染防治工作排查表.docx
附件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进度安排表(2018-2019年度).docx
附件三: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进度安排表(2018-2019年度).docx